曹树立律师亲办案例
合同签订、履行过程中文字表述定要清楚明确
来源:曹树立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4-14
浏览量:1265

     基本案情:

     原告为某有限公司,被告为省内著名集团公司,两公司长期进行业务合作往来。2009年被告向原告拆借资金1500万元,约定利息为10%,借款期限为3个月,约定违约金为15%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没有及时偿还,经原告不断催促,于2010年11月份才予以全部偿还,但约定的违约金被告不予承担。原告于2010年12月份将被告起诉法院,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。

     原审法院通过核对双方账面,认为被告超期限还款,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条款,应承担15%的违约金责任。

     判后,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,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原告给被告所写的收条中写明:“款额已还清”,证明原被告的债务已经全部结清,“款额已还清”的含义包括“违约金”等全部金额,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现原告不服,正申请高院予以重审。

 

     点评:

    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,合同的解释应当说是个难点内容,合同签订、履行发生歧义时,如何对合同显示的文本进行解释,合同法规定了“文字解释”、“目的解释”、“交易习惯”、“诚实信用”等方法和原则,但这些必须有个一个共同的基础,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。本案一审通过核对原、被告的账目往来,已经查明还款金额只包括本金和利息,并没有给付“违约金”的账目,二审法院认为“金额已结清”的含义包括“违约金”等全部金额,再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,对合同的文字解释予以扩张,违背以事实为准绳的判案原则。

     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合同鉴定、履行过程中,对于文字的表达一定要慎之又慎。虽说文字有其本身局限性,所谓的“书不尽言、言不尽意”,但能够用简洁、明白、精确的文字表达的,我们尽量用这些文字显示合同内容,不给双方留有后患,一旦产生纠纷诉诸法律也能让法院有个清楚的评判依据。“凡讼之起,契之不明。慎始制契,则讼端决。”古人说的话狠是有道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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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曹树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1*********4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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