曹树立律师亲办案例
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利不容侵犯
来源:曹树立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7-07
浏览量:1511

     上诉人(原审原告)李某1,女,汉族,住址。

     上诉人(原审原告)李某2,女,汉族,住址。

    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李某3,男,汉族,住址。

案情:

     李某1、李某2与李某3系同胞兄妹,李某1和李某2是李某3的姐姐。1983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,包括李某1、2、3在内的共7人土地,共承包本村土地8.07亩。1999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,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,权利人未发生变动。当时李某1、2均已出嫁(出嫁后未在婆家分得承包地),村委会为了管理方便将土地登记在李某3和其弟弟李某4名下。李某3名下土地承包亩数包括了李某1、2的份额。2008年因城市发展需要承包地被征用,并发放相应的补偿款和安置费用。李某3以1999年是他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,土地权利应由他本人及自己妻儿享有的名义,将征地补偿款项占为己有。李某1、2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承包地权利。

   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1、2 在1999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早已出嫁,且户口已经迁出,不属于原村集体成员。土地承包方应当是本集团经济的农户,并且合同签订人为李某3,所以承包地权利应由李某3和其家庭成员享有。判决结果是驳回李某1、2 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 判后李某1、2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1983年的延包,当地实行的是“增人不增地,减人不减地”的办法进行的土地延包。李某1、2在婆家均未分得承包地。根据国务院(2001)9号文件《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》:“如当地实行“增人不增地、减人不减地”的办法,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。不管采取什么办法,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。”的规定,李某1、2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,应予支持。二审判决结果:撤销一审判决,李某3应归还李某1、2的承包地补偿款额。

     点评: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权益保障,我国土地承包是先有政策,后形成法律。在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,各地制定的政策不完全统一,出现了一些问题。尤其是在第一轮承包时家庭中有女儿的土地权利,在第二轮承包时女儿已出嫁,并随着户口的迁出身份发生变化,已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。有些组织或是个人就以此为借口,屡屡损害妇女承包地的权利。为此,国务院特作出《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》,通知强调“如当地实行“增人不增地、减人不减地”的办法,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。不管采取什么办法,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。”另外,根据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三十条:“承包期内,妇女结婚,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;……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三十二条: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、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,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”三十三条: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、结婚、离婚、丧偶等为由,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。”等相关法律,都切实强调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。所以本案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合情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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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曹树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1*********4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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